【老丁解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解读

  2024年10月1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对外公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方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此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已先后在河北、北京、天津等10个省(区、市)开展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另外,《资源税法》第十四条也有关于水资源税的相关联的内容,具体为: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根据《办法》的规定结合三部委有关司负责人答记者问的相关联的内容,就本次水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做政策解读,抛砖引玉,以飨读者。

  《办法》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作出了具体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取得《取水许可证》并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实务中,对于一般用水者来说,用水通常来自自来水公司(或水务公司,下同),并不是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但是,根据笔者的了解,自来水公司的供水价格里,是包含水资源税的,因此,用水者虽不是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却是水资源税的实际承担者。

  《办法》第四条规定: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等水资源。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简单来说,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储存在陆地地表和地下的天然水。另外,地热、矿泉水和天然卤水按照矿产品征收资源税,不征收水资源税。

  《办法》第五条规定: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根据相关规定,不同的取水(用水)场景,其“量”的确定依据不同,具体包括实际取用水量、排水量、实际耗用水量等,针对水力发电取用水,其计税依据为实际发电量。

  《办法》第九条规定: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按照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在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部分,单位:元/立方米)如下:

  也就是说,各省确定的具体适用税额,不能低于上表中的最低平均税额。另外,根据《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水力发电取用水适用税额最高不允许超出每千瓦时0.008元。

  此外,根据《办法》的规定,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对特种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对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和水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根据《办法》第五~九条的规定,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比如:某公司当月从当地水源湖泊取水100万立方米,假定当地税额标准为0.5元/立方米,则应纳税额=100×0.5=50万元。

  但是,实际中,会出现各种不同的取水(用水)场景,应纳税额的计算又衍生出不同的计算公式,具体分析如下:

  实务中,疏干排水并不是用水,而是将天然水排掉,依规定,疏干排水相当于用水,因此,也需要缴纳水资源税。针对疏干排水,其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比如:某煤矿在采掘过程中,因破坏地下水层导致涌水,需要将全部涌水排光,才能继续采掘。经过计量,总计排水50万方,当地税额标准为2元/立方米,需要缴纳水资源税=50×2=100万元。

  一般来说,城镇公共供水主要由自来水公司负责,在供水过程中,供水管网存在一定的漏损率,比如:实际取水量为10000方,实际供水量可能只有9950方,差额50方实际上就是漏损。考虑到漏损的实际存在,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适用税额

  比如:某自来水公司当月从当地水源湖泊取水100万立方米,假定当地税额标准为0.5元/立方米,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1%,则应纳税额=100×(1-1%)×0.5=49.5万元。

  上述公式中,征税对象换成了“实际发电量”,而不是取水(用水)量,这主要由水力发电的性质决定的。在利用水流的力量发电过程中,实际上很难计量具体的用水量,所以,水力发电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调整为按照实际发电量进行计算。

  比如:某水力发电企业当月发电10000万千瓦时,当地税额标准为每千瓦时0.006元(即每万千瓦时60元),则应纳税额=10000×60=60万元。

  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可根据实际发电量或者实际取用(耗)水量计征水资源税,具体计征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税费平移原则确定。

  同其他税种一样,水资源税同样存在税收优惠。比如: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等五种情形,免征水资源税;对超出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授权地方减免水资源税;对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相关纳税人,减征水资源税。

  另外,《办法》第三条还规定了六种不缴纳水资源税的情形。注意:这里不缴水资源税的情形,并不是税收优惠,而是这些情形根本不属于水资源税的征税范围,类似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区别。

  以上是笔者针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进行的政策解读,欢迎各位批评指正,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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