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管理规则

  已于2020年5月22日经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以下简称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的申请、颁发与管理活动。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颁发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并依法对航空器修东西的人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的相关管理工作。

  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按照航空器类别分为飞机和旋翼机两类,并标明适用安装的发动机类别。

  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上加注复杂航空器的机型签署后,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持有人方可维修放行对应型号的复杂航空器。

  (e)具备至少1年的经所在单位授权从事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工作的经历(培训和实习不计算在内),或者为理工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并完成本规则第66.10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实作培训;

  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前款(a)(b)规定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民航局通过内部核查或者其他方式获得前款(c)(d)(e)(f)规定的材料。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经审查合格的,民航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其颁发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

  民航局统一制定和发布按照飞机、旋翼机及其所安装发动机类别区分的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和实作培训要求,并分别明确其最低培训学时。

  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和实作培训应当由符合《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规定的维修培训机构实施,并且不低于民航局规定的最低培训学时要求。

  具备本规则第66.6条(e)规定的1年及以上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工作经历的,可以不参加实作培训。

  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的考试包括基础知识考试和实作评估两部分。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的申请人在维修培训机构完成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和实作培训后,由该维修培训机构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对其进行基础知识考试和实作评估。

  基础知识考试在维修培训机构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督下由维修培训机构按照民航局统一规定的题库实施。基础知识考试为100分满分制,70分为及格。考试不及格者可以补考1次,补考不及格者重新参加维修培训机构的培训后方可再次参加考试。

  实作评估在维修培训机构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督下由维修培训机构的评估员实施。评估不通过者可以补充评估1次,补充评估不通过者重新参加维修培训机构的培训后方可再次评估,再次评估不通过视为最终评估结论。

  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包括综合阅读和听力两部分。航空器修东西的人参加由维修培训机构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的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

  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在维修培训机构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督下由维修培训机构按照民航局统一规定的题库实施。测试采用100分满分制,测试结果分为以下级别:

  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可以多次参加,但是每次测试完成至少6个月后方可再次参加。

  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中依据申请人的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历史最好成绩标注其等级。

  (a)通过本规则第66.18条要求的机型签署所涵盖任一航空器型号的机型维修培训和考试;

  (b)首次申请某一类别的机型签署的,完成本规则第66.19条要求的机型维修实习。

  申请机型签署的,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局或者民航局委托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经审查合格的,民航局或者民航局委托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为其完成机型签署。

  机型签署应当与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的航空器类别以及发动机类别对应,并按照民航局航空器评审报告确定的规范签署。

  机型签署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其持有人应当向机型签署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对应机型的维修放行工作记录。

  维修人员在机型签署有效期内从事所签署机型的维修放行上班时间少于6个月的,机型签署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机型签署失效的,修东西的人可以通过参加机型知识恢复培训和考试后重新申请取得机型签署。

  航空器机型维修培训和考试由符合《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规定的维修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并向通过其考试的人员颁发具体航空器型号的维修培训合格证。

  首次申请某一类别的机型签署的,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持有人应当在通过机型维修培训和考试后完成至少连续6个月的机型维修实习。

  机型维修实习由具备该机型维修放行资质或者航空器制造厂家指定的修东西的人作为实习教员,并在评估通过后签署机型签署推荐函。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持有人有权从事下列航空器维修工作:

  (a)按照执照类别,对非复杂航空器依据其持续适航文件的规范实施维修放行;

  (b)按照执照类别和机型限制,对复杂航空器依据其持续适航文件的规范实施维修放行;

  (c)按照维修单位的授权和管理要求,对航空器部件依据其持续适航文件的规范实施维修放行。

  (a)在醉酒、疾病等生理状况不适合实施维修相关工作时,不得行使本规则第66.20条规定的权利;

  (d)在考试或者向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或者接受调查时,诚信考试,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

  (e)发现航空器或者其部件存在缺陷或者不适航状况时,及时按照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有关要求报告。

  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申请人或者持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记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记录:

  (c)在申请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或者机型签署过程中申请材料造假,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或者机型签署的。

  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持有人违反本规则第66.21条(a),生理状况不适合实施维修相关工作但仍行使执照权利,情节轻微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航空器事故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停或者撤销其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或者相应的机型签署。

  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持有人违反本规则第66.21条(b)(c),未依据航空器持续适航文件的规范开展维修工作或者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维修工作签署放行,情节轻微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航空器事故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停或者撤销其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或者相应的机型签署。

  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持有人违反本规则第66.21条(d),向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或者接受调查时,不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或者机型签署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或者机型签署的,应当予以撤销。

  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持有人违反本规则第66.21条(e),发现航空器或者其部件存在缺陷或者不适航状况后不及时按照有关要求报告,情节轻微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处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航空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或者相应的机型签署。

  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持有人不再具备安全性能条件的,应当撤销其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或者相应的机型签署。

  (d)发动机类别,指根据发动机工作原理划分的类别,包括涡轮式发动机和活塞式发动机。

  (e)航空器评审报告,指根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开展的运行符合性评审结论所形成的报告。

  本规则施行前依法取得的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继续有效。持有人可以在2021年7月1日前换发新的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

  本规则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4月7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2号公布的《民用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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